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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9:53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车辆发生自身燃烧的原因很多,但购买两个月发生自燃肯定厂家的生产质量问题。关键是发生车辆自燃后,厂家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是不是积极和主动,其实我看楼主也不是想要厂家怎么样,也不想毁坏江淮厂的名誉,看来真是逼急了,没有办法呀!同情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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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46 | 只看该作者
新车没开三个月便自燃尽毁 免费换新车

厂家销售商齐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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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6-06 【我要纠错】 【字号大中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哈尔滨6月5日电记者郭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李先生买了汽车不到三个月,汽车竟发生自燃、全部烧毁。为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3月,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车哈尔滨市销售处花二十七万多元买了一辆轿车,随后又支付车辆附加费和保险费共三万多元。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开车到某酒店和朋友聚会。第二天凌晨1时许,李先生的车突然起火,等李先生闻讯赶出来时,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检查,车机盖下方部分严重烧毁,左前轮胎完全烧毁、炭化脱落,左侧上部构件严重过火、表面完全炭化。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由于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
  自己花那么多钱买的车,没开三个月就自己烧了,李先生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和厂家的申请,联系北京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辆进行鉴定,但厂家拒绝提供车辆图纸。中国质检协会答复:车辆已经烧损,无法对燃烧车辆再做质量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因该车已毁损,即使完全修复,其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据此法院判决:该车的销售商应为李先生更换同型号新轿车一辆,逾期不更换,销售商将赔偿李先生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险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内将毁损轿车返还销售商。
  宣判后,此车的销售及生产商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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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48 | 只看该作者
车辆非人为自燃 车主投诉最终获赔
 汽车自燃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故,轻则车毁,重则人亡,另外,如果车主没有购买自燃险,可能面临着巨额的经济损失。对于汽车自燃,有无数的媒体进行过报道,且绝大部分情况几乎出奇一致——厂商要么敷衍拖延,要么干脆事不关己,任凭车主去“折腾”。
  无锡吴先生的车自燃后,也经历了近一个月的失望与煎熬,不过,最终还是得到了满意的解决。
  这辆自燃的车是吴先生2008年购入,今年的8月的一天,汽车突然自燃,当时汽车购买还不到2年,且行驶里程仅18000km。车辆实行的是3年或6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因汽车还在质保期内,吴先生认为此事厂家应该会处理好,于是便耐心地配合厂家和4S店调查,不想此后陷入漫长等待中。
  消防大队负责人告知4S店,起火部位在车头,而根据事后观察无人为迹象。听到消防大队这么一说,4S店同意与吴先生进行协商,但既不通知厂家到场,也没有公司领导出面协调。因看不到解决的希望,吴先生无奈之下打算将汽车残骸拉到4S店门口去讨说法!
  经过努力,维权第三方联系上了车辆生产厂家。厂家对此非常重视,主动和吴先生沟通、协商,并拿出了一个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由厂家给予现金作为补偿。
  汽车自燃是汽车维权中的“疑难问题”,很少有消费者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正因如此,汽车厂家才会对此类纠纷“理直气壮”和态度强硬。让人欣慰的是,吴先生的车辆自燃后,最终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回过头去看看,厂家和商家此前所表现出的敷衍和拖延还是很值得商榷。
  ■相似案例
  自燃车主索赔无果拉横幅维权
  两个月前,王先生停放在小区的车辆无故自燃,投诉得不到解决,万般无耐的情况下,车主王先生和家里人一起到4S店门前的路边拉横幅向厂商讨公道、维权。对车主提出的赔偿方案,商家表示还要等厂家回复。
  经了解,王先生于2009年4月份买的车。今年8月,王先生开车回家探亲,当天早上9时开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14时左右,车子发动机无故起火自燃。
  事发后发他先向厂家客服中心汇报,并通过4S店与厂家协调处理。王先生认为,车辆才使用了1年多,跑了27000公里,理应赔偿。车辆停放的附近没有可燃物,也没有人为纵火,自己没有责任,应由厂家赔偿。王先生说,起先厂商口头答应赔偿8.5万元,后又不同意,只同意加2万元换一辆新车。王先生不同意,之后厂家就以“火灾原因不明”,推诿并拒绝赔偿。
  对此,商家表示,并非如车主所说“厂商推诿并拒绝赔偿”。事情发生后,厂商都及时介入处理。而当地消防部门并没有出具起火的原因证明。他们厂家派人到现场检查,也没有发现事故车辆存在电器线路缺陷及发动机漏油引起起火的原因。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厂家并没有说不赔偿,且一直都是坚持补差价换新车的赔偿原则(即按车子烧损前作价8万元,再补2万元换购同一款新车)。但王先生不同意厂商的赔偿,单方提出赔偿8.5万元现金(烧损残值车归车主处理)。后协商破裂,车主的过激行为也有损品牌形象,且事故原因不明,厂家才不同意补2万元换新车,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汽车自燃维权注意什么
  在汽车行业,自燃的维权往往难如登天,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建议车主注意以下细节将有助于车主维权。
  首先,汽车燃烧后,应及时报警并让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很多车主在遭遇汽车自燃时,都会报警,却没有索要《火灾原因认定书》。实践中,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起火原因认定方面一般有利于车主,往往会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
  其次,如果已投保自燃保险,汽车自燃后,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48小时内,如果投保人不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三,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经销商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汽车自燃说明经销商提供的汽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从合同法角度出发,买受人(即车主)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将汽车自燃告知供应商。实践中,车主及时告知经销商汽车的自燃情况,有利于减少经销商疑虑,增加以后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车辆自燃烧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退车、赔偿等事宜,那么诉之法律途径并以何种诉求提出诉讼,将是车主需慎重考虑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分析汽车自燃案件,分别可以买卖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作为诉求提起诉求。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般由车主承担证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则实行举证倒置,由经销商承担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很显然,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车主举证负担,更有利于车主提高胜诉率。车主起诉时,应尽量套用侵权作为诉求。但在实际诉讼中,也有不少车主以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为诉求要求退车或赔偿,最终会面临举证不能直接证明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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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50 | 只看该作者
新尼桑天籁2个月发生自燃 东风日产被判赔偿25万余元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新买的一辆尼桑天籁车才2个多月就发生了自燃,造成车辆全部烧毁。经技术鉴定,王先生认为自燃是车辆本身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引起的。于是将该车的销售公司“中汽雷日”和生产厂家“东风日产”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东风日产”承担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58663元,“中汽雷日”不承担责任。
    2006年8月8日,王先生在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生产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2006年10月13日,王先生将此车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一里5号院3楼西侧。夜里2点54分,车辆突然发生火灾。由于王先生不在现场,邻居报了警。公安机关和消防人员前往现场将火扑灭。但王先生的车已经被全部烧毁。
    此起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和消防队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分析火灾原因、调查情况。消防队在调查此起火灾事故过程中,委托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06年10月27日,该鉴定中心针对送检的样品做出了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是:熔痕均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2007年10月30日,消防队出具认定书,对火灾原因做出认定,结论为: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认定此起火灾原因系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由此,王先生认为车辆发生自燃是因车辆本身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引起的,故提起了诉讼,要求中汽雷日公司和东风日产公司连带赔偿车价款、增值税、保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在法庭上,中汽雷日公司辩称,第一,车辆着火的原因是否是因我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目前王先生没有相关证据也没有事实可以证明,我公司认为车辆着火的原因和本身车辆质量没有关联性。第二,车辆购买之后王先生进行过使用,所以起诉书中有些诉讼请求重复计算。第三,王先生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定案依据。东风日产公司辩称,王先生提供的消防局的技术鉴定报告及火灾原因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 依据,在检材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鉴定报告和基本常识相冲突,而且鉴定报告也没有送达给我方。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东风日产公司也认为有重复计算和不客观的部分。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王先生的车辆烧毁事故,消防部门确认起火原因,系汽车发动机机舱电气故障所致。现东风日产公司对技术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本院对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2007年10月27日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及消防支队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予以采信。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东风日产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予赔偿。王先生要求赔偿车内烧毁人民币9000元及他人车辆修理费,无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王先生被烧毁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其在车辆烧毁后租赁汽车的费用,不是本次事故直接的经济损失,其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雷日公司与东风日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东风日产公司赔偿王先生购车费228800元、车辆购置税19555元、机动车保险费5133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1050元、机动车登记费125元、鉴定费4000元。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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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1:50 | 只看该作者
车辆自燃 重汽公司当被告
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国内一知名重汽公司赔偿原告赵某27500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5千余元。
2005年6月,原告赵某出资275000元在鄂尔多斯市购买一辆重型汽车用于营运。2006年1月25日,该车行至该市东环路离向山立交桥2公里处时,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引发自燃,对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重汽公司先后两次派人检查看汽车残骸,并坚决否认其质量存在缺陷,不予以赔偿。2007年3月原告维修汽车时,发现车辆底盘线束被连轴器绞住,原告当即要求停止维修,随后陪同重汽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对车辆进行查勘。原告认为,车辆底盘线束被连轴器绞住,是车辆自燃的原因,遂向被告要求赔偿。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于2009年2月将该重汽公司诉至花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底盘线束被连轴器绞住,使得车辆存在自燃的危险。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原告而言,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自燃是原告不当使用或其他外界人为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得责任。遂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重汽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75000元。(思文 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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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2:03 | 只看该作者
丰田车自燃 法庭辩论找疑点

□ 本报记者 孙文鹰 本报通讯员 黄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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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1年6月8日9时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江先生购买的丰田车自燃销毁,火灾责任认定不排除汽车电气线路故障所致。于是,江先生将北京和裕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一并起诉,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索赔损失费24万余元。

  回 放

  去年8月18日,江先生从和裕公司买了一台由天津一汽丰田公司生产的多用途丰田车,开了4个多月,于今年1月10日凌晨3时多自行燃烧,虽然有消防队现场灭火,但已基本报废。据江先生称,车辆在自家小区的停车位泊了3天,之前使用过程中未发现异常。

  江先生认为,其所购车辆从上牌行驶至火灾事发,不足5个月,行驶里程不足5000公里,尚在保修期内,且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排除汽车尾部连接尾灯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因此,销售商、生产商应当对车辆质量承担责任。

  

  直 击  

  用证言还原现场

  上午9时,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审,车主江先生提早坐到原告席上,与他并肩而坐的还有他的律师。两被告则各有两名代理人,4人连排,阵营较强。

  在法庭调查阶段,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的现场询问笔录还原了火灾过程。

  据小区一名保安回忆,2011年1月10日凌晨1时多,他在宿舍睡觉,听见停车位上的汽车警报持续不断地鸣叫,怀疑车辆被砸,于是绕车查看一圈,未发现异常,回屋继续睡觉。凌晨3时50分左右,值班保安打电话告诉他报警汽车着火了,他便跑去查看,还没到泊位,就听见汽车轮胎“嘣”一声爆了,火光从后备箱底下和两侧后轮底下冒出来,车内全是烟。

  很快,消防支队来到现场。报案的是邻居陈大爷的儿子。住小区一楼的陈大爷凌晨3时40分左右听到车叫,还闻到了烟味,起来一看有火光,然后叫醒儿子报了火警。

  消防支队对火灾事故作了调查,从车内烧毁的物品来看,有衣物、洗发液、书本等,从燃烧的痕迹来看,火是从汽车尾部开始由下向上、由后至前燃烧。推断起火时间是在凌晨3时30分许。事发当天较冷,气温在摄氏零下5度,不存在气温过高引燃汽车的可能。之后,消防支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

  两被告矛头直指认定书

  针对消防部门认定的火灾结论,第一被告和裕公司的否决理由比较简单,认为它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车辆发生燃烧应为外部原因造成。

  第二被告天津一汽丰田公司的矛头也直指认定书。

  他们的代理人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火灾是汽车尾部连接尾灯电器线路故障所致。认定书仅表明起火点在车辆后部,而汽车后部只有汽车尾灯一条线路,故不排除是因为汽车尾部连接尾灯的电气线路引发火灾,但并不能确定这是唯一原因。人为原因、天气因素、车辆周边易燃物等都有可能引发火灾,认定书并未逐一排除。

  天津一汽丰田公司还强调,汽车故障和汽车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与其他因改装等引起故障不是一回事。只有汽车本身质量问题的故障才是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坚称,根据法庭调查,没有证据排除此次火灾是外部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介入技术鉴定程序。

  法官认为是否启动鉴定程序,需征询专业机构。

  此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四疑点成辩论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争议的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车子不断鸣喇叭是不是电路短路?

  事故发生时车的小灯一直在闪烁,喇叭也一直在响。对此两被告认为,他们生产、销售的车辆根本不存在任何报警装置,车子不具备喇叭报警的功能。江先生认为,车子没有报警功能,喇叭却不停地响,表明当时车子的电路出现了问题。

  二是加装倒车雷达是不是事故诱因?

  江先生说,买车时他委托销售商加装了倒车雷达,这可能就是汽车尾部电气线路发生问题的原因。

  第一被告辩称,他们没有对原线路进行改动,只是在倒车线路上面并联加上倒车的探头,并没有破坏原线路,工作原理为必须在倒挡的时候才能把电流传输到探头的地方,探头影射后面影像,如果把倒车挡挂到行使挡的话,倒车雷达就不会工作,不会有电流通过。

  江先生认为装倒车雷达,一定会改变电流流量。

  第二被告立即声明,这个车本身不带雷达,如果安装倒车雷达是否会对线路进行影响,需要回去核实。

  三是车内电瓶是否还有电?

  两被告坚称,事故发生时轿车已停放在原地3天了,车内电瓶应该没电了,不会因内部电路问题诱发火灾。

  四是车辆起火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江先生和他的律师认为,依据消防部门的认定书,起火原因就是电气线路的问题。

  第一被告辩称,责任认定书中使用的是不排除法,也不排除有其他外部原因,据他们了解,江先生的车辆烧毁之前几天,小区里另一辆车也发生自燃现象,所以不排除其他原因。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车内有化妆品、香水,这些都是化学类物品,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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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6#
发表于 2011-7-20 12:46 | 只看该作者
平桥的帮顶…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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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7#
发表于 2011-7-20 14:58 | 只看该作者
同情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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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8#
发表于 2011-7-20 16:04 | 只看该作者
上法院告去。新车开了2个多月。起火了。找他们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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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9#
发表于 2011-7-20 16:21 | 只看该作者
可怜的楼主,看看你的行驶证:2011-04-14。不死都不行了。。。。下次买别搞带4的!看看我那车牌XA-RU188,不发都不行。俺原来上班的,后来下岗加入了卡车行业。由于不懂车买了一个二手的轻卡,06年3月份的车,原来的车主是做5金生意的,拉的东西都不轻。485动力,其他全是简配,俺现在照样给拉4-5吨的。而且是跑山路,一趟下来就是几百公里。我朋友一堆全是跑运输的,他们都怕了我。。说我这一破车拉这么重还跑这么远的山路,而且刹车没淋水的。到现在跑了3个月了,P事没有。接手过来时换了四配套,跑了6000多公里,我看排气管的烟越来越大,而且青中带黑,赶紧去中石化买了2桶3.5KG的尊龙王,CF4.15-40的。他们都说我应该加20-50的,我也不太懂,不过已经加进去了,不可能让我再放出来换20-50的吧。不过现在听那声音确实比换油前好听多了。再买了一瓶柴油宝,60块还送一大袋枸杞,能兑200L柴油。现在尾气只有冷车刚发动时才有一点,等几分钟后,一点烟也没有。。。不知不觉说了一大堆,不知道是我运气好还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反正我不把这轻卡当轻卡操,他就TM的耐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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