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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菲尔普斯于2013-4-26 22:28发表在698楼】
159是他们收费站的车型代码好像,六轴车是159按49吨记重,单胎挂车容易过成156,156按37吨记重,157按42吨记重,具体什么咱也不懂,我的是单胎挂车,每次过收费站我都主动说明159,收费人员听到这个都会通过他们的电脑系统把记重吨位跳上去
来自基层公路运输企业的声音
—有法不依,随意执法,企业、驾驶员苦不堪言
尊敬的全国人大提案组:
我们是XX省部分公路交通物流运输企业,承担着XX与全国各省市公路物流运输的大部分运输任务。在多年的实践中,遇到许多让企业和驾驶员无法接受和理解的问题。乘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机,特向尊敬的全国人大提案组反映一些来自最基层的意见,希望引起有关国家部门对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给予高度重视。
在公路交通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方面:
有法不依,为地方和部门谋私利。
随意执法,管理混乱。
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关于有法不依的情况最突出的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89-2004中4.2.1表2中已有规定“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或13.00(英制)轮胎的车轴…最大限值为10000KG”。 2009年9月27日交通部再次下发了5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规定:对符合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或13.00(英制)轮胎的车辆,毎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毎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云南省有一大批集装箱半挂车正是文件中所述的这种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为425单轮胎的车辆(车管部门按公告核定的载值量为30.48吨)。
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9】527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这些车辆的车货总重应认定为每轴10吨,整车50吨,或“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即半挂车载质量30.48吨再加上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但许多省市(如湖南,山西,河北,天津,贵州)却只给车货总限重29吨。这样,一辆车每跑一转北方省市要多交4000-6000元过路费,这是
我们遭受的不公待遇,早在2009年上半年就已多次派人向交通部反映过,之后出台了带有明显细化、纠正性质的527号文件。文件下发后,又曾通过电子邮件和派出专人向相关省市省长,交通厅长进行了反映和投诉。最后通过新华社记者向交通部公路司发了内参清样,在公路司领导的过问下,也仅有湖北,河南,江西等省得以纠正。前述其他省市仍找借口不纠正错误或不理采我们的投诉,继续按车货总限重29吨的标准多收过路费。我们是企业,对国家对社会做贡献是理所应当的。但这种贡献必须是合理合法的。我们更担心的是: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尽快改变,有朝一日激起众怒,或酿成血案,或阻断南北交通大动脉,这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恐怕不是一个省长或厅长能够承担得了的。
关于随意执法,管理混乱的问题。这是驾驶员反映最多、最普遍的问题。如山西省规定不准5轴车上高速公路。我们的车是正当、合法经营的5轴车辆,车货总重一般在45吨以内,对高速公路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却被拦在高速公路之外。驾驶员被逼无奈,只好向当地的“h牛”塞数百元“黑钱”,由他们带上高速公路。在山西,河南,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部分路政的执法车辆甚至长时间,远距离追赶他们认为可以罚款的车辆。一旦被追上,总要找一点“毛病”让驾驶员“出血”。驾驶员为了省时间和省事,有时就按对方车辆上的人数,每人塞100-200元“黑钱”,以求平安无事。再有,我们地处云贵高原,坡长路险,为了保障有充足的刹车用水,确保行车安全,对原车水箱作适当加大,并不妨碍车辆外观,也无安全隐患。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的路政执法人员称此为“改型”,动辄开口罚款数千元甚至数万元。还有少数执法人员,要罚款收据的多罚,不要的少罚。 强加给企业的无法承受之重。
关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问题。就我们遇到的问题而言,一种是各部门的规定互相冲突,互不买账。如我们的半挂车发改委公告核准的车长16.46米,加上牵引车的长度计算,肯定违反一辆车不得超过18.1米的相关规定:发改委、公安部门核准我们半挂车的载重量是30.48吨,部分省市交通厅只给车货总重29吨。我们仅车辆自重就有约20吨,这叫我们如何生存!是发改委的公告错了?还是公安交警部门按国家公告核发的行驶证错了?我们有理无处讲。一种是相关规定不配套。如在管理上对牵引车和半挂车是按两辆车管理,在路上,执法人员按一辆车认定总长度,罚我们超长。另一种是随意套用适合自己胃口的规定。如前所述,我们的集装箱半挂车按GB1589和交通部527号文件规定,最大限值应认定为50吨或“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加上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为最大限值,而部分省市交通部门却套用有关单轮胎的治超规定,只认定车货总限重29吨,以收取翻倍的过路费。
我们是***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令更容易统一,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容易营造。以上种种弊端与国家大力发展经济,振兴物流业的部署格格不入,必须加强整治力度直至对相关领导予以问责。对那些过时的、相互矛盾的、不配套、不与时俱进的文件规定,给予彻底清理:对那些知法犯法,隐藏在执法人员中的害群之马给予坚决的打击和清理。
相信我们国家的未来会更好!我们的企业会更好!全体人民会更好!
2010年2月26日
反映情况的企业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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