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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辽K0505A于2012-12-27 23:10发表在78楼




、《交通JC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

也就是说,当时交警根本没有执行围追大货车的 ...

无牌无证车辆,还拒绝检查,完全可以认为车上的两人涉嫌盗抢车辆。难道不可以追车?另外,你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这个你去请一个律师问问看到底能否成立。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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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起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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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3:16 | 只看该作者
2011年1月15日在黑龙江省巴彦县到兴隆镇这段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悲惨的交通事故。造成一对夫妻丢下4岁的小孩,双双离开了人世。那么在酿成这场车祸的背后又有着哪些不为人知的事实?谁又来为这场惨剧负责呢?
  
  2011年1月15日早上10点多,刘红宇和妻子毛丽楠开着自己的捷达车回家,在一出巴彦县西门300米十字路口处有交警设的卡点。在刘红宇开车路过此卡点时,交警按照惯例拦车准备检查。此时,因刘红宇开的车没有手续,自己又没有驾驶证,处于害怕被查,在看到交警拦车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停车配合检查,而是快速的朝前继续开去。这时交警立即开车上前追赶,在过王江屯三四百米的时候警车追上刘红宇开的车,并用交警一贯的别车手法来别车。此时刘红宇车速较快,见别车并来不及刹车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酿成了悲剧的发生。事故发生后交警并没有进行救援而是径直开车离开了现场,刘红宇当场死亡,她的妻子毛丽楠在清醒时打了第一个电话给她三姐说:“车出事情了,快来,交警追的”。第二个电话打给了刘红宇的同学王思佳:“我被交警追翻车了,快来”。大概20分钟左右毛丽楠的三姐赶到现场将她及时送到医院,可是因为内伤太严重医生在给她做检查的时候她就离开了人世。
  
  刘红宇和毛丽楠都是农民,都是靠务农来维持家境,刘红宇的母亲身体不好,父亲也曾在一场车祸中成了弱智,两人的双双离去丢下了四岁的小刘宣,什么都不懂的他每天只会哭着喊着要爸爸妈妈,让人看了实在心痛不已。
  
  交警虽然执法活动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完成使命,但他们的工作方式方法呢?执法必须牢记的警规警纪呢?一旦不测的后果出现,尤其是执法造成过失或意外死亡时,任何理由和辩解也就都很难经得住推敲和检验。
  
   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的事情。警察,本身就意味着使命、尊严与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但一旦这种执法权被随意使用、粗鲁使用,维护变成了伤害,使命也将成为空谈。
  
   国家早就三令五申,禁止交警等执法人员在执勤中实施追车。公安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第73条第三款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公安部颁发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第33条、38条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驾驶员如有逃逸,应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公安部明令禁止对违章车辆只能在下一个执勤点堵截,不能追击以免事故发生,作为交警这个基本的法令应该知道。既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为河巴彦县交警要对刘红宇进行追截呢?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此案,如果警方加大力度,破案应该不难。因为死者有一人(女)在车祸发生时还处于清醒状态,分别给姐姐和同学打了两个求救电话,说明是警车把我们追翻车的,并且说明警车的牌照号码,给警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我们希望警方以法律为准绳,凭良心办案,给死者和百姓一个结果,我们也相信警方能积极的公正的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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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3#
发表于 2012-12-27 23: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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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84#
发表于 2012-12-27 23:1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没有被提起公诉就已经万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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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85#
发表于 2012-12-27 23: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黎昆于2012-12-27 23:16发表在83楼




在***的***之下公民得不到应有保护和诉讼的权力,在乌云密布的中国办事,做生意,找工作那样不靠关系,现在社会是非权既贵。你是良民用法律解决问题,就没遇到过不公不平之事?法律对权贵又有多大约术力?就拿中日争岛来说,上联合国讲理潘基文当判官有用吗?还是要用武力解决!一旦开战你念经讲理能保命?到最 ...


说得好,那你就继续去用你的人头,来碰你口中的“******”的铁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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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86#
发表于 2012-12-27 23:19 | 只看该作者
交警是人民警察 但是你让交警去干公安的活 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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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7#
发表于 2012-12-27 23:22 | 只看该作者
简单粗暴的手段换来的,往往是一次又一次的循环反复;
今天你可以用暴力解决问题,下次别人也可以用暴力来解决你;
暴民用暴力上位,下次再被暴民用暴力赶下台,如此循环反复,社会又怎么能进步?
法治社会,公民社会,首要的就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不是明目张胆的视法律为无物,甚至践踏之,你今天把法律踩在脚下,明天别人把你踩在脚下的时候,就没有东西能够再保护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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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88#
发表于 2012-12-27 23:2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被起诉和交警有责任是两回事  就是因为交警有责任才没有起诉他 要不然交警还能不起诉他 就是交警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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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89#
发表于 2012-12-27 23: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辽K0505A于2012-12-27 23:19发表在86楼

交警是人民警察 但是你让交警去干公安的活 可能吗


交警是不是警察,交警是否属于公安民警?
先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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