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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11 21: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专属论坛:运营状况  政策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交警管理和处罚权,协警只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不能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三令五申的规定,到了辽宁省沈阳市交警执法中却变成了耳旁风,司机目睹了任由协警随意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020年9月8号下午,卡车司机高文占师傅和朋友两个车,从沈阳出发走的是304国道,走到新民于家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的,经过仔细的检查之后,发现超高,本来经过讨价还价商量好了,一个车罚一百不扣分,但是,在高师傅拍视频的时候被发现了,于是,罚一百变成了罚一百五扣一分。

            司机违法,理应受罚,但是,打铁还需自身硬,沈阳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来进行规范执法。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闭的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不得少于3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20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但是在辽宁省沈阳市交警队伍管理中,公安部的规定犹如废纸一般。放任协警代位执法,执法乱象丛生,协警变成了~~~~~~~~~~~~~~~~~

  

       执法者本应成为公民遵纪守法的榜样,而在沈阳交警的执法队伍中任由协警越俎代庖、代位执法;在违章处理中,将法律条文变为敛财依据,如此乱象,怎能服众?

          试问沈阳市交警大队领导在你们的管理下民警协警是否经过相关培训上岗?业务水平如此随意的协警人员又是如何上路行使执法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你们是否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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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法,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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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发表于 2020-9-12 23: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这种憨货司机真二,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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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发表于 2020-9-13 10:3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 卡车之家Android客户端
唉……又一出!!!
其实这几年各权威的媒体财经报专样说过不小,可就是如此……
听说有能力的那边学车精英,一般都去外面工作了,连自己本地的创业人都摆头!!!
我过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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