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忍几天,工程款拖欠是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国务院明文:9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好政策,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他们!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 现如今,为啥很多工程公司不敢再碰垫资工程了? 垫资后再遇到工程款拖欠,有可能让您辛辛苦苦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见证过很多这类事情的发生,在工程行业竞争惨烈的如今,很多工程企业: 1盼着天上掉项目 “兄弟,我看你为人实诚,信得过。我把一个项目交给你做,做完就验收结账,不过要垫资。”
很多朋友听了这话肯定是高兴的合不拢嘴,虽然明知垫资有风险,但想想这年头僧多肉少,能接到活儿就不错了,垫资也无所谓了。 如果垫点小钱都还好,遇到大工程,你根本没那么多钱垫,只好借钱,一些工程老板还铤而走险求助高利贷。
2烫手的山芋 等把高利贷借了,工程也干了,工程款不像甲方承诺的那么好拿。 你不催吧,不给。说话语气重点吧,说你说话难听。温柔点吧,不把你当一回事。 你催了,但也没用,得到的答复总是“没时间验收”“暂时没钱”“再等等,下个月一定给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资。不发工资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工程老板都是乡里乡亲的,时间一长肯定被工人指着鼻子骂,还连累家人。而且就算携家带口的跑路,法律也不会放过咱。 那怎么办呢?又跑去借钱或者借高利贷,把工人的工资给结了。 3一个字“亏” 就这样欠了两屁股债。日子一天天过去,利息越来越多,压的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只好加快催款的频率,可是一样无济于事,一个月两个月过去了,一年两年过去了,依然没拿到钱。最后只好撕破脸,把甲方告上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顺利点的很快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这笔钱或许还不够还高利贷。 因此,很多踩过这个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垫资工程,再大的利润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很多新建项目要求垫资施工;部分**的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苦不堪言,垫资和拖欠工程款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
国务院明文:禁止垫资施工,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近日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出台势必会对建筑业产生重大影响。 建筑业作为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行业之一,《条例》的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违约拖欠款项、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支付工程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等诸多规定无疑是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小编注: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